


财税〔2015〕97号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视注打算单列市财政厅(局)、国度税务局,新疆出产建设兵团财政局:
为解决化肥复原征收增值税以前库存化肥的增值税问题,现就《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复原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5〕90号)补充通知如下:
一、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,对增值税通常纳税人销售的库存化肥,允许选择依照简易计税步骤遵循3%征收率征收增值税。
二、化肥属于取缔出口退(免)税的货物,仍依照《财政部 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2〕39号)划定,其出口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。出口日期,以出口货物报关单(出口退税专用)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。
出口的库存化肥,合用本通知第一条的划定。
三、纳税人该当单独核算库存化肥的销售额,未单独核算的,不得合用简易计税步骤。
四、本通知所称的库存化肥,是指纳税人2015年8月31日前出产或购进的尚未销售的化肥。
五、《财政部 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农夫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08〕81号)第三条关于“化肥”的划定自2015年9月1日起终场执行。
财政部 国度税务总局
2015年8月28日